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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奕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奕璋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奕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嚴奕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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