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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呂學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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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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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確定日│
│號│ │ │ │ │審 │期 │決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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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100 年1 月27日│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同前 │100 年│
│ │一級毒│刑10月│23時30分採尿前│毒偵字第│年度訴緝│10月27│ │12月21│
│ │品 │ │26小時內某時 │2407號 │字第219 │日 │ │日 │
├─┼───┼───┼───────┤ │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100 年1 月27日│ │ │ │ │ │
│ │二級毒│刑4 月│23時30分採尿前│ │ │ │ │ │
│ │品 │ │96小時內某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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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第│有期徒│100 年10月17日│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同前 │101 年│
│ │一級毒│刑11月│ │毒偵字第│年度訴字│2 月29│ │3 月20│
│ │品 │ │ │456 號 │第301 號│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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