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651,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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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金柱
林福來
蔡有三
邱好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象棋壹副、賭資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金柱、林福來、蔡有三、邱好乱等4 人涉嫌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34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新臺幣(下同)600 元則係被告林福來、邱好乱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柯金柱、林福來、蔡有三、邱好乱等4 人涉嫌賭博案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234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象棋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600 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依首揭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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