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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吳佳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843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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