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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茂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茂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茂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5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㈡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21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㈢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0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㈣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67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㈤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㈥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47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㈤、㈥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部分接續執行;
於98年2 月21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1 年8 月29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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