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676,2012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官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官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官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官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841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