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691,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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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谷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谷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谷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8 月9 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於101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谷榮先後: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5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8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㈠至㈡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739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㈢至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與前述㈠至㈡所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聲請書誤植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8 月9 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1 年9 月8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8 月15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4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91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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