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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朱淑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9 月6 日晚間10時3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0時35分),與同案被告林博閔在臺北市○○區○○路651 號前為警查獲,扣得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5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15.81 公克),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912號偵查卷宗無誤。
而同案被告林博閔經檢察官以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提起公訴,業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 月,前揭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則經諭知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在卷足稽,自無再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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