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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藝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藝潔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又犯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至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審理,於100年8月10日判決,並於同年月30日確定;
編號9至編號13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952號審理,於100年9月29日判決,並於同年10月22日確定。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王藝潔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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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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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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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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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1月17日 │99年2月7日 │99年9月20日 │99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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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臺北地檢99年度撤│臺北地檢99年度撤│桃園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 │緩偵字第208號 │緩偵字第208號 │偵字第5033號 │偵字第50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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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84 │99年度訴字第884 │99年度審訴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 │
│實│ │號 │號 │2652號 │2652號 │
│審├─────┼────────┼────────┼────────┼────────┤
│ │判 決日 期│99年12月24日 │99年12月24日 │100年1月24日 │100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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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84 │99年度訴字第884 │99年度審訴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 │
│決│ │號 │號 │2652號 │2652號 │
│ ├─────┼────────┼────────┼────────┼────────┤
│ │確 定日 期│100年1月17日 │100年1月17日 │100年1月24日 │100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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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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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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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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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4日 │99年11月15日 │99年11月15日 │100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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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988號 │偵字第8934號 │偵字第8934號 │毒偵字第25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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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62 │100年度訴字第62 │100年度訴字第 │
│實│ │1916號 │號 │號 │1337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0年3月25日 │100年5月31日 │100年5月31日 │100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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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62 │100年度訴字第62 │100年度訴字第 │
│決│ │1916號 │號 │號 │1337號 │
│ ├─────┼────────┼────────┼────────┼────────┤
│ │確 定日 期│100年4月18日 │100年7月4日 │100年7月4日 │100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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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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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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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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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2月24日 │100年2月24日 │100年5月19日 │100年6月5日14時 │100年5月9日 │
│ │ │ │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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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743號 │毒偵字第1743號 │毒偵字第3779號 │毒偵字第4773號 │毒偵字第3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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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實│ │1338號 │1338號 │1977號 │1813號 │1952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0年6月30日 │100年6月30日 │100年8月31日 │100年9月15日 │100年9月29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決│ │1338號 │1338號 │1977號 │1813號 │1952號 │
│ ├─────┼────────┼────────┼────────┼────────┼────────┤
│ │確 定日 期│100年7月19日 │100年7月19日 │100年9月20日 │100年10月4日 │10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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