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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慈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慈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慈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19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607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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