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738,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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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兆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83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340號被告薛兆雲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聲請書誤載為8 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3 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

復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另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340號被告薛兆雲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檢察官於100 年4 月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確定,嗣於101 年4 月7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悔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被告基本資料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0 年度偵字第8340號偵查卷宗、100 年度緩字第193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3 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識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各1 份及採證照片8 張等附卷可參。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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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                  │數量(片)│
 ├──┼─────────────────┼─────┤
 │ 1  │無雙OROCHI蛇魔                    │    1     │
 ├──┼─────────────────┼─────┤
 │ 2  │無雙OROCHI魔王在臨                │    1     │
 ├──┼─────────────────┼─────┤
 │ 3  │真三國無雙5 SPECIAL               │    1     │
 ├──┼─────────────────┼─────┤
 │總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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