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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張玉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以被告王張玉真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偵查案號:100 年度速偵字第1707號),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首揭規定予以沒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
經核上開案號偵查卷所附卷證資料,尚無不合。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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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所 有 人│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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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 │王張玉真 │1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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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機 │王張玉真 │1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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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錄音機(內含錄音帶) │王張玉真 │1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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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筆 │王張玉真 │2 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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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六合手冊 │王張玉真 │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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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簽注單 │王張玉真 │5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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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六合彩四星通告單 │王張玉真 │3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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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倍數表 │王張玉真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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