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746,2012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祐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注單伍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速偵字第1705號被告陳祐鼎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簽注單5 張,係被告所有而供被告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3 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簽注單5 張,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

而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7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4 月7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