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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謝來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0 年度速偵字第17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速偵字第1708號被告黃謝來金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1 年4 月7 日期滿。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賭博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謝來金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3 月23日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70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4 月8 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41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1 年4 月7 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認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2581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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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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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六合彩簽單 │柒張 │黏附在偵卷第11至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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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六合彩手冊│壹本 │100年度保字第2581號 │
├──┼───────┼───┼───────────┤
│ 3 │電子計算機 │壹台 │100年度保字第2581號 │
├──┼───────┼───┼───────────┤
│ 4 │錄音機(含錄音│壹台 │100年度保字第2581號 │
│ │帶壹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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