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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金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張金山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閱案卷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受刑人張金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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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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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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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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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9年9 月26日8 時│99年9 月21日15時│
│ │25分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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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
│ │緝字第507 號 │字第5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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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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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 │100 年度易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 │ │987 號 │146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7月29日 │101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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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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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0年9月20日 │101年3月2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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