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756,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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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進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至2 :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17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編號3 :桃園地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編號4 至5 :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374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6 至7 :桃園地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715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編號8 :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986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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