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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岳儒
蔡坤達
葉光中
闕月里
歐何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仟元、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68號被告鍾岳儒等5 人賭博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撲克牌1 副、賭資新臺幣(下同)2 千元、衣服2 件,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犯刑法公然賭博罪者,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鍾岳儒、蔡坤達、葉光中、闕月里、歐何盛等因涉犯公然賭博罪嫌,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1 年度偵字第246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
賭資2 千元、衣服2 件,則係在賭檯之財物,均據被告等人供明在卷,依上揭規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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