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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育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育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育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育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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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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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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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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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20日(聲請書│100年8 月17日 │100年6月16日 │
│ │誤載為「100 年8 月21日│ │ │
│ │」茲予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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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7101號│100 年度偵字第26462 號│100 年度偵字第170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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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886號 │100 年度易字第434 號 │100 年度易字第2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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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1日 │101年1 月18日 │10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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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1年1 月17日 │101年3 月1 日 │10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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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
│ │第1 項 │1 項第1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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