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764,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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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煥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煥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記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查受刑人彭煥興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毒品、偽造文書等二案,均經本院判決並科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4 號【編號1 】、98年度簡字第648號【編號2 】之二刑事判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如上各案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詳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全卷),並稽以本院101 年4 月23日查悉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詳旨,核認本件聲請並無違誤,應予准許,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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