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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煌仁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煌仁因犯如附表所示拾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煌仁因犯偽造文書等1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1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附表編號5 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煌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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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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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 │傷害 │妨害自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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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 月 │
│ │ │期徒刑1 月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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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民國96年5 月8 日 │96年4 月14日 │96年5 月8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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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7693 號 │17693 號 │17693 號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板│(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板│ │
│ │ │橋地院) │橋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
│事實審│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 │
│ │ │年度訴字第670 號) │年度訴字第670 號) │ │
│ ├────┼──────────┼──────────┼──────────┤
│ │判決日期│98年10月2 日 │98年10月2 日 │98年10月2 日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 │
│ │ │年3 月13日) │年3 月13日)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板│(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板│ │
│ │ │橋地院) │橋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542│
│判 決│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號 │
│ │ │年度訴字第670 號) │年度訴字第670 號) │ │
│ ├────┼──────────┼──────────┼──────────┤
│ │判 決│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22日 │100 年3 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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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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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
│ │16628 號 │16628 號 │第43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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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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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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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期徒刑2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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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4 月14日 │97年12月2 日 │97年11月28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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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7693 號 │11865 、12811號 │11865 、128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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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 │ │ │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 │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
│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10月2 日 │100年2 月15日 │100年2 月15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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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確 定│ │ │ │ │
│判 決├────┼──────────┼──────────┼──────────┤
│ │案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542│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 │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
│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判 決│100 年3 月31 日 │100 年11月8 日 │100 年11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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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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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
│ │第4375號 │第1031號 │第1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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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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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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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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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12月29日、 │98年1 月13日 │98年1 月14日、 │
│ │97年12月31日、 │(聲請書附表漏載) │98年1 月15日 │
│ │98年1 月4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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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1865 、12811號 │11865 、12811號 │11865 、128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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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 │ │ │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2 月15日 │100年2 月15日 │100年2 月15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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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確 定│ │ │ │ │
│判 決├────┼──────────┼──────────┼──────────┤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判 決│100 年11月8 日 │100 年11月8 日 │100 年11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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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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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
│ │第1031號 │第1031號 │第1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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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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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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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1 月16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 月20日 │
│ │ │ │(聲請書附表漏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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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1865 、12811號 │11865 、12811號 │11865 、12811號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 │ │ │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2 月15日 │100年2 月15日 │100年2 月15日 │
│ │ │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確 定│ │ │ │ │
│判 決├────┼──────────┼──────────┼──────────┤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度訴字第424 號)、10│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判 決│100 年11月8 日 │100 年11月8 日 │100 年11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
│ │第1031號 │第1031號 │第1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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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3 月13日、 │ │ │
│ │98年3 月1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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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11865 、12811號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 │ │
│最 後│ │ │ │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 │ │度訴字第424 號)、10│ │ │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0年2 月15日 │ │ │
│ │ │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 │ │
│確 定│ │ │ │ │
│判 決├────┼──────────┼──────────┼──────────┤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46號(│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8年│ │ │
│ │ │度訴字第424 號)、10│ │ │
│ │ │0 年度訴字第125 號 │ │ │
│ ├────┼──────────┼──────────┼──────────┤
│ │判 決│100 年11月8 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 │ │
│ │第103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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