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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智楷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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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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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 │審 │期 │判決│期 │
├───┼──────┼───────┼────┼────┼───┼──┼───┤
│違反家│拘役20日,如│100年6月13日 │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同前│100 年│
│庭暴力│易科罰金,以│ │偵字第 │年度簡字│11月14│ │12月10│
│防治法│新臺幣1000元│ │16555號 │第7719號│日 │ │日 │
│ │折算1 日。 │ │ │ │ │ │ │
├───┼──────┼───────┼────┼────┼───┼──┼───┤
│違反家│拘役20日,如│100 年5 月30日│100 年度│本院101 │101 年│同前│101 年│
│庭暴力│易科罰金,以│至100年8月19日│偵字第 │年度簡字│3 月1 │ │4 月3 │
│防治法│新臺幣1000元│ │31693號 │第224 號│日 │ │日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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