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774,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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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薏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捌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九九號被告邵薏潔賭博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日期滿。

至扣案之物(偵查卷內六合彩簽注單八張)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0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一00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九九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一00年四月十一日以一00年度上職議字第四一九一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且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於一0一年四月十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0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九九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上職議字第四一九一號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聲請沒收該案中所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八張,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九九號偵卷全卷結果,被告業於該案警詢及偵查中供承該六合彩簽注單八張屬其所有供作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一情,此有該警詢及偵查筆錄各一份在卷可參(參見偵卷第四、十九頁)。

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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