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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1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為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綠色圓形錠劑0.5 粒及黃色圓形錠劑1 粒均經送請鑑驗結果,其中綠色圓形錠劑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淨重0.128 公克,驗餘淨重0.1137公克);
黃色圓形錠劑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278 公克,驗餘淨重0.2772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6 月10日航藥鑑字第1003194 號鑑定書1 紙附卷足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第1676號偵查卷第43頁),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程文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5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鑑驗結果 │
├──┼───────────┼───────────┤
│ 1 │綠色圓形錠劑0.5粒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驗餘淨重0.1137公克)│命及MDMA成分 │
├──┼───────────┼───────────┤
│ 2 │黃色圓形錠劑1粒 │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
│ │(驗餘淨重0.277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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