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孟鴻
受 刑 人 黃淵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孟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淵亮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人林孟鴻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