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791,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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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維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維正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維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朱維正因犯侵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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