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794,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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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惠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惠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惠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時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楊惠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198 號、101 年度訴字204 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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