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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瑞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瑞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詹瑞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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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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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日期│確定│確定日期│
│號│ │ │ │ │審 │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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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二│有期徒│98年9 月17│98年度毒偵│臺灣高等│101 年1 │同前│101 年1 │
│ │級毒品 │刑5 月│日 │字第6989號│法院100 │月17 日 │ │月17日 │
├─┼────┼───┼─────┤、99年度毒│年度上訴│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98年11月10│偵字第171 │字第3536│ │ │ │
│ │級毒品 │刑5 月│日 │號 │號 │ │ │ │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98年9 月17│ │ │ │ │101 年2 │
│ │級毒品 │刑9月 │日 │ │ │ │ │月11日 │
├─┼────┼───┼─────┤ │ │ │ │ │
│4 │施用第一│有期徒│98年11月10│ │ │ │ │ │
│ │級毒品 │刑9月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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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用第一│有期徒│100 年10月│100 年度毒│本院100 │101 年3 │同前│101 年4 │
│ │級毒品 │刑10月│3 日 │偵字第6876│年度訴字│月12 日 │ │月3 日 │
│ │ │ │ │號 │第293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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