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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凱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凱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凱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5月、6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9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68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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