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錫滄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錫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滄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嗣於101 年4 月20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7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1 年9 月1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