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804,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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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楊明鐘
具 保 人 楊麗華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麗華因受刑人即被告楊明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諭知以2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5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1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並移送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查;

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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