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813,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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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秋芳
被 告 林土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第660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土園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再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亦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6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4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份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本院依職權調閱林土園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等在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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