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814,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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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同
具 保 人 卓紀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嗣由具保人卓紀伶於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9003183號),將被告予以釋放。

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板橋地檢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被告陳彥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並由具保人卓紀伶於民國99年8 月27日提出上開保證金而釋放,嗣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而有逃匿之情事,本院業於100 年4 月1 日以99年度訴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2 萬元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按,是以本件自不得再重覆為沒入保證金裁定之諭知。

準此,則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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