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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華
陳權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42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參拾貳顆)、賭資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93號被告陳文華、陳權興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象棋1 副(32顆)、賭資新臺幣(下同)1,200 元,為被告2 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文華、陳權興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4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不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1 副(32顆),為被告陳文華所有,扣案之賭資500 元、700 元,則分屬被告陳文華、陳權興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經被告陳文華、陳權興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在卷可稽。
是綜合前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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