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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秋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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