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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文全提出新臺幣元參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被告詹文全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後,認如能具保則足以代替羈押,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因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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