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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93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貳點伍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玲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6173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合計淨重2.509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蘇玲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6173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5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物2 包(合計淨重2.51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合計淨重2.509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9 月20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1004741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足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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