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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財福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六合彩速見表貳張、六合彩對照表壹張,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6544號被告陳財福賭博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期滿。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 張、六合彩速見表2 張、六合彩對照表1 張、錄音機1 台、錄音帶1 捲及空白簽注單1 本,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於99年10月14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654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11月1 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4444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業於100 年10月31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六合彩速見表2 張、六合彩對照表1 張,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均供承明確,,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意旨雖另聲請就扣案之錄音機1 台、錄音帶1 捲、空白簽注單1 本單獨宣告沒收,惟扣案之錄音機1 台、錄音帶1 捲、空白簽注單1 本已經執行檢察官於99年11月17日以板檢玉露字第360764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處分銷毀,有該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附卷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6544號卷附之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是扣案之錄音機1 台、錄音帶1 捲、空白簽注單1 本既已經處分銷毀而不存在,自無從再予宣告沒收,則聲請人就扣案之錄音機1 台、錄音帶1 捲、空白簽注單1 本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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