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自,17,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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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17號
自 訴 人 蔡誌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朱家容妨害兵役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暨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蔡誌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其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定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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