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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李銘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李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壹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吳李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禁止接見、通信之要件,自民國101 年2 月1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參酌該案相關卷證資料,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1 年5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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