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秀陵
選任辯護人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24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5 月2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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