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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號
具 保 人 楊卉榆
被 告 陳信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卉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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