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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宇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宇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即被告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
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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