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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駒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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