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訴,5,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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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震宇
被 告 陳百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7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震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百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呂震宇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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