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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1 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賢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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