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文
選任辯護人 林哲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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