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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王珍瑜
被 告 李能裕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37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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