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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洪繼崙
法定代理人 洪一中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被 告 吳亭毅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被 告 江致宏
被 告 溫佳銘
被 告 溫佳文
被 告 林冠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朝生
被 告 廖柏毅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偉傑
被 告 熊翊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熊代信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被 告 熊翊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熊代信
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律師
被 告 吳建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慶烈
被 告 柯東照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柯孫超
被 告 黃湘淵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廷如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吳亭毅等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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