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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婷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江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56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芷婷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芷婷明知其並非銀行業者,且無其他法律規定,許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又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與收受存款相當。
竟基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規定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4 月間起,以自己名義,對外招攬投資,復於101 年1 月3 日,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4 ,設立心量志業有限公司(下稱心量志業公司),以從事慈善印刷、素食、動物保護等愛心事業名義,持續對外招攬投資,而以此方式邀得附表一所示之人,投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陳芷婷並與附表所示之人簽署「委任投資理財契約書」、「契約書」等文件,由投資者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匯至陳芷婷所開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內,並約定得以月領、半年領或年領方式領取紅利,月領方式為保證年息100%,1 年期滿得領回本金,半年領方式為保證年息110%,1 年期滿得領回本金,年領方式為保證年息120%,1 年期滿得領回紅利及本金,使投資者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並由陳芷婷所開立之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發放紅利,迄至101 年6 月間止,共取得新台幣(下同)5,034 萬3,000 元之投資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而陳芷婷取得上開投資金額後,再轉向投資周冬生(周冬生違反銀行法部分,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擔任負責人之中信安心國際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安心公司),以取得年息300%之利潤,而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
嗣因周冬生拖欠應給付陳芷婷之紅利並逃匿無蹤,使陳芷婷無法繼續如數支付如附表所示紅利,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舉,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執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下列所引用被告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芷婷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不爭執或無意見,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揆諸前開規定,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審理範圍:公訴意旨未記載之附表一編號39所示犯罪時間及投資金額擴張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此部分因與起訴書論述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其餘誤載部分,則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詳細更正情形如附表一所示) ,附此敘明。
參、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芷婷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振廷、陳貞如於調查局,證人黃俐穎於調查局、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劉修梅、黃文玲、賴運智、蘇美慧於調查局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被害人李文堯於調查局、本院準備程序中,證人即被害人蘇美智、葉素貞、蕭茂提、黃仁欽、吳美慧、鄭柳媚、周鴻祥、黃若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人即被害人陳韻文、陳幸妤於調查局、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及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各1 份(見偵查卷第301 頁-313頁、第319 頁-321頁、322 頁-328頁、第330 頁)、被告陳芷婷違反銀行法統計表1 份(見偵查卷第340 頁-349頁)、梁佩君、陳煌滿、張淑綿、張立言、蕭茂提、黃美莉、黃仁欽、黃寶玉、陳韻文、陳彥華、劉智超、周鴻祥、王心惠、呂賀綿、楊雅靖、黃俐穎、蘇美慧、黃文玲、妙心佛堂、林秀玉、林清美、劉孟玲、王秀美、賴運智、黃若語、陳芝婷、李佳芳、陳幸妤、陳貞如、葉素貞、蘇聖嵐簽立之委任投資理財契約書,及蘇美智、陳煌滿、蕭茂提、黃仁欽、陳彥華、鄭柳媚、劉智超、周鴻祥、洪瑄蔓、黃俐穎、蘇美慧、孝心佛堂、林秀玉、林清美、黃振廷、張智維、劉修梅、陳幸妤簽立之契約書(以上見偵查卷第350 頁以下至第465 頁),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陳芷婷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足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核被告陳芷婷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二)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為要件,自屬營業犯性質。
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內涵。
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其中之營業犯類型,屬於實質上一罪。
因此被告陳芷婷於行為期間多次吸收資金之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三)按銀行法於78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且為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立法目的,並「參考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0條有關該二罪之刑責」,修正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刑責。
又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
「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1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足見該條項係就未經允許收受資金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應處罰者乃違法吸金之事實,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
參酌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
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
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808 號判決參照) 。
因此,本件計算被告陳芷婷犯罪所得,應以其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者所收入之款項總額予以核算,即5,034 萬3000元,蒞庭公訴人認被告陳芷婷犯罪所得逾1 億元,所為應適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等語,尚有誤會,惟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其以高利得之報酬進而邀集多數人投入資金,金額甚高,影響金融秩序重大,並審酌被告係將吸收所得之資金再交付周冬生投資,惟因周冬生捲款逃逸致使無力繼續支付紅利,造成被害人受損嚴重之情形,目前尚未能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暨被告陳芷婷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後始終承認犯行,深具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酌予減刑並給予被告緩刑等語,惟本件被告所為犯罪情節非輕,更造成被害人權益及社會金融秩序之損害甚大,已如前述,其所為實無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之情堪憫恕情事,辯護人請求酌減被告刑期並給予緩刑宣告一節,經核尚非允妥,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為被告陳芷婷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違反銀行法之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陳芷婷供明在卷(見本院102 年4 月15日審理筆錄第6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扣案如附表二之二以及調查局於證人陳韻文、陳幸妤、陳貞如住處搜索扣得之物(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見偵查卷第474 頁- 497 頁)所示之物,或非被告等所有,或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或僅屬可供證明被告等犯罪之證據,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第12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名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投資金額 │ 委任期間 │計息方式│已發放紅利│簽約日期 │
│ │ │ │ │ │(合計) │ │
├──┼───┼─────┼─────┼────┼─────┼─────┤
│1 │梁佩君│10萬8,000 │100.8.1至 │ 月領 │9萬元 │100.8.1 │
│ │ │元(起訴書│101.7.31 │ │ │ │
│ │ │附表誤載為│ │ │ │ │
│ │ │18萬8,000 │ │ │ │ │
│ │ │元,經公訴│ │ │ │ │
│ │ │人當庭更正│ │ │ │ │
│ │ │) │ │ │ │ │
│ │ ├─────┼─────┼────┼─────┼─────┤
│ │ │36萬元 │101.2.1至 │ 月領 │12萬元 │101.1.30 │
│ │ │ │102.2.1 │ │ │ │
│ │ ├─────┼─────┼────┼─────┼─────┤
│ │ │10萬8,000 │101.3.1至 │ 月領 │2萬7,000元│101.2.23 │
│ │ │元 │102.3.1 │ │ │ │
├──┼───┼─────┼─────┼────┼─────┼─────┤
│2 │陳煌滿│24萬元 │100.9.1至 │ 月領 │18萬元 │100.9.1 │
│ │ │ │101.9.1 │ │ │ │
│ │ ├─────┼─────┼────┼─────┼─────┤
│ │ │24萬元 │101.2.1至 │ 年領 │0 │101.2.1 │
│ │ │ │102.2.1 │ │ │ │
│ │ ├─────┼─────┼────┼─────┼─────┤
│ │ │24萬元 │101.4.1至 │ 月領 │4萬元 │101.3.30 │
│ │ │ │102.4.1 │ │ │ │
│ │ ├─────┼─────┼────┼─────┼─────┤
│ │ │90萬元(起│101.5.1至 │ 月領 │0 │101.4.28 │
│ │ │訴書誤載為│102.5.1 │ │ │ │
│ │ │9 萬元,經│ │ │ │ │
│ │ │公訴人當庭│ │ │ │ │
│ │ │更正) │ │ │ │ │
│ │ ├─────┼─────┼────┼─────┼─────┤
│ │ │90萬元(起│101.5.1至 │ 年領 │0 │101.4.28 │
│ │ │訴書誤載為│102.5.1 │ │ │ │
│ │ │9 萬元,經│ │ │ │ │
│ │ │公訴人當庭│ │ │ │ │
│ │ │更正) │ │ │ │ │
├──┼───┼─────┼─────┼────┼─────┼─────┤
│3 │張淑綿│36萬元 │100.11.1至│ 月領 │21萬元 │100.11.1 │
│ │ │ │101.10.31 │ │ │ │
│ │ ├─────┼─────┼────┼─────┼─────┤
│ │ │12萬元 │101.2.1至 │ 月領 │4萬元 │101.1.30 │
│ │ │ │102.2.1 │ │ │ │
├──┼───┼─────┼─────┼────┼─────┼─────┤
│4 │張立言│18萬元 │100.11.1至│ 月領 │10萬5,000 │100.11.1 │
│ │ │ │101.10.31 │ │元 │ │
│ │ ├─────┼─────┼────┼─────┼─────┤
│ │ │15萬元 │100.12.1至│ 月領 │7萬5,000元│100.11.24 │
│ │ │ │101.11.30 │ │ │ │
│ │ ├─────┼─────┼────┼─────┼─────┤
│ │ │13萬8,000 │101.1.1至 │ 月領 │5萬7,500元│100.12.29 │
│ │ │元 │102.12.31 │ │ │ │
│ │ ├─────┼─────┼────┼─────┼─────┤
│ │ │36萬元 │101.3.1至 │ 月領 │9萬元 │101.2.23 │
│ │ │ │102.3.1 │ │ │ │
├──┼───┼─────┼─────┼────┼─────┼─────┤
│5 │蕭茂提│50萬元(到│100.4.1至 │ 年領 │50萬元 │100.6.1 │
│ │ │期領回本金│101.4.1 │ │ │ │
│ │ │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60萬元(與│101.4.1至 │ 年領 │0 │ │
│ │ │編號6為同│102.4.1 │ │ │ │
│ │ │一筆,此筆│ │ │ │ │
│ │ │應予刪除)│ │ │ │ │
│ │ ├─────┼─────┼────┼─────┼─────┤
│ │ │60萬元 │100.7.1至 │ 月領 │55萬元 │100.7.3 │
│ │ │ │101.7.1 │ │ │ │
│ │ ├─────┼─────┼────┼─────┼─────┤
│ │ │40萬元 │100.7.1至 │ 年領 │0 │100.7.3 │
│ │ │ │101.7.1 │ │ │ │
│ │ ├─────┼─────┼────┼─────┼─────┤
│ │ │12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8 │
│ │ │ │102.4.1 │ │ │ │
├──┼───┼─────┼─────┼────┼─────┼─────┤
│6 │黃美莉│60萬元 │101.4.1至 │ 月領 │5萬元 │101.3.28 │
│ │ │ │102.4.1 │ │ │ │
├──┼───┼─────┼─────┼────┼─────┼─────┤
│7 │黃仁欽│60萬元 │100.9.1至 │ 月領 │45萬元 │100.9.1 │
│ │ │ │101.9.1 │ │ │ │
│ │ ├─────┼─────┼────┼─────┼─────┤
│ │ │40萬元 │100.9.1至 │ 年領 │0 │100.9.1 │
│ │ │ │101.9.1 │ │ │ │
│ │ ├─────┼─────┼────┼─────┼─────┤
│ │ │102萬元 │101.1.1至 │ 月領 │42萬5,000 │100.12.29 │
│ │ │ │101.12.31 │ │元 │ │
│ │ ├─────┼─────┼────┼─────┼─────┤
│ │ │12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8 │
│ │ │ │102.4.1 │ │ │ │
├──┼───┼─────┼─────┼────┼─────┼─────┤
│8 │黃寶玉│24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8 │
│ │ │ │102.4.1 │ │ │ │
├──┼───┼─────┼─────┼────┼─────┼─────┤
│9 │賴運智│168萬元 │100.12.1至│ 月領 │84萬元 │100.11.30 │
│ │ │ │101.11.30 │ │ │ │
│ │ ├─────┼─────┼────┼─────┼─────┤
│ │ │480萬元 │101.4.1至 │ 月領 │60萬元 │101.3.28 │
│ │ │ │102.4.1 │ │ │ │
├──┼───┼─────┼─────┼────┼─────┼─────┤
│10│吳美慧│3萬元 │100.12.1至│ 年領 │0 │100.11.28 │
│ │ │ │101.11.30 │ │ │ │
│ │ ├─────┼─────┼────┼─────┼─────┤
│ │ │3 萬5,000 │101.1.1至 │ 年領 │0 │100.12.27 │
│ │ │元 │102.1.1 │ │ │ │
│ │ ├─────┼─────┼────┼─────┼─────┤
│ │ │3萬5,000 │101.2.1至 │ 年領 │0 │101.1.24 │
│ │ │元 │102.2.1 │ │ │ │
│ │ ├─────┼─────┼────┼─────┼─────┤
│ │ │5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7 │
│ │ │ │102.4.1 │ │ │ │
│ │ ├─────┼─────┼────┼─────┼─────┤
│ │ │5萬元 │101.3.1至 │ 年領 │0 │101.2.23 │
│ │ │ │102.3.1 │ │ │ │
├──┼───┼─────┼─────┼────┼─────┼─────┤
│11│黃振廷│60萬元 │100.7.3至 │ 月領 │55萬元 │100.7.3 │
│ │ │ │101.7.3 │ │ │ │
│ │ ├─────┼─────┼────┼─────┼─────┤
│ │ │100萬元 │100.8.1至 │ 年領 │0 │100.8.1 │
│ │ │ │101.8.1 │ │ │ │
│ │ ├─────┼─────┼────┼─────┼─────┤
│ │ │3萬5,000 │100.10.1至│ 年領 │0 │100.10.1 │
│ │ │元 │101.10.1 │ │ │ │
│ │ ├─────┼─────┼────┼─────┼─────┤
│ │ │2萬元 │100.11.1至│ 年領 │0 │100.11.1 │
│ │ │ │101.10.31 │ │ │ │
│ │ ├─────┼─────┼────┼─────┼─────┤
│ │ │2萬元 │100.12.1至│ 年領 │0 │100.11.24 │
│ │ │ │101.11.30 │ │ │ │
│ │ ├─────┼─────┼────┼─────┼─────┤
│ │ │2萬元 │101.1.1至 │ 年領 │0 │100.12.23 │
│ │ │ │101.12.31 │ │ │ │
│ │ ├─────┼─────┼────┼─────┼─────┤
│ │ │2萬元 │101.2.1至 │ 年領 │0 │101.2.1 │
│ │ │ │102.2.1 │ │ │ │
│ │ ├─────┼─────┼────┼─────┼─────┤
│ │ │2萬元 │101.3.1至 │ 年領 │0 │101.2.23 │
│ │ │ │102.3.1 │ │ │ │
│ │ ├─────┼─────┼────┼─────┼─────┤
│ │ │2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7 │
│ │ │ │102.4.1 │ │ │ │
│ │ ├─────┼─────┼────┼─────┼─────┤
│ │ │2萬元 │101.5.1至 │ 年領 │0 │101.4.28 │
│ │ │ │102.5.1 │ │ │ │
│ │ ├─────┼─────┼────┼─────┼─────┤
│ │ │60萬元 │101.1.1至 │ 年領 │0 │未載 │
│ │ │ │102.12.31 │ │ │ │
├──┼───┼─────┼─────┼────┼─────┼─────┤
│12│張智維│60萬元 │100.9.1至 │ 月領 │45萬元 │100.9.1 │
│ │ │ │101.9.1 │ │ │ │
│ │ ├─────┼─────┼────┼─────┼─────┤
│ │ │60萬元 │100.10.1至│ 月領 │40萬元 │100.10.1 │
│ │ │ │101.9.30 │ │ │ │
│ │ ├─────┼─────┼────┼─────┼─────┤
│ │ │60萬元 │101.3.1至 │ 月領 │15萬元 │101.2.29 │
│ │ │ │102.3.1 │ │ │ │
│ │ ├─────┼─────┼────┼─────┼─────┤
│ │ │60萬元 │101.4.1至 │ 月領 │5萬元 │101.3.16 │
│ │ │ │102.4.1 │ │ │ │
├──┼───┼─────┼─────┼────┼─────┼─────┤
│13│李文堯│36萬元 │100.1.1至 │ 月領 │15萬元 │100.12.27 │
│ │ │ │101.12.31 │ │ │ │
├──┼───┼─────┼─────┼────┼─────┼─────┤
│14│劉修梅│40萬元 │101.1.1至 │ 月領 │21萬6,666 │100.12.29 │
│ │ │ │101.12.31 │ │元 │ │
│ │ ├─────┼─────┼────┼─────┼─────┤
│ │ │20萬元 │101.3.1至 │ 月領 │0 │101.2.29 │
│ │ │ │102.3.1 │ │ │ │
├──┼───┼─────┼─────┼────┼─────┼─────┤
│15│黃若語│6萬元 │101.3.1至 │ 月領 │1萬5,000元│101.3.1 │
│ │ │ │102.3.1 │ │ │ │
├──┼───┼─────┼─────┼────┼─────┼─────┤
│16│陳芝婷│20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0 │
│ │ │ │102.4.1 │ │ │ │
├──┼───┼─────┼─────┼────┼─────┼─────┤
│17│李佳芳│36萬元 │101.5.1至 │ 月領 │0 │101.5.2 │
│ │ │ │102.5.1 │ │ │ │
├──┼───┼─────┼─────┼────┼─────┼─────┤
│18│陳幸妤│1萬5,000 │100.8.1至 │ 年領 │0 │100.8.1 │
│ │ │元 │101.8.1 │ │ │ │
│ │ ├─────┼─────┼────┼─────┼─────┤
│ │ │6萬6,000 │100.9.1至 │ 年領 │0 │100.9.1 │
│ │ │元 │101.9.1 │ │ │ │
│ │ ├─────┼─────┼────┼─────┼─────┤
│ │ │30萬元 │100.11.1至│ 年領 │0 │100.11.1 │
│ │ │ │101.10.31 │ │ │ │
├──┼───┼─────┼─────┼────┼─────┼─────┤
│19│陳貞如│36萬元 │100.6.1至 │ 月領 │36萬元 │100.6.1 │
│ │ │ │101.5.31 │ │ │ │
│ │ ├─────┼─────┼────┼─────┼─────┤
│ │ │243 萬元(│101.1.1至 │ 月領 │20萬元 │101.1.9 │
│ │ │起訴書附表│101.12.31 │ │ │ │
│ │ │誤載為24萬│ │ │ │ │
│ │ │3,000 元,│ │ │ │ │
│ │ │經公訴人當│ │ │ │ │
│ │ │庭更正) │ │ │ │ │
├──┼───┼─────┼─────┼────┼─────┼─────┤
│20│葉素貞│24萬元 │100.11.1至│ 月領 │14萬元 │100.10.25 │
│ │ │ │101.10.31 │ │ │ │
│ │ ├─────┼─────┼────┼─────┼─────┤
│ │ │84萬元 │101.5.1至 │ 月領 │0 │101.4.28 │
│ │ │ │102.5.1 │ │ │ │
├──┼───┼─────┼─────┼────┼─────┼─────┤
│21│蘇聖嵐│84萬元 │101.5.1至 │ 月領 │2萬元 │100.5.2 │
│ │ │ │102.5.1 │ │ │ │
│ │ ├─────┼─────┼────┼─────┼─────┤
│ │ │36萬元 │101.6.1至 │ 月領 │0 │101.6.1 │
│ │ │ │102.6.1 │ │ │ │
│ │ ├─────┼─────┼────┼─────┼─────┤
│ │ │2萬元 │101.6.1至 │ 年領 │0 │101.6.1 │
│ │ │ │102.6.1 │ │ │ │
├──┼───┼─────┼─────┼────┼─────┼─────┤
│22│蘇美慧│50萬元(到│100.5.1至 │ 月領 │54萬1,658 │100.5.1 │
│ │ │期領回本金│101.5.1 │ │元 │ │
│ │ │5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萬元 │100.11.1至│ 月領 │22萬1,662 │100.11.1 │
│ │ │ │101.10.31 │ │元 │ │
│ │ ├─────┼─────┼────┼─────┼─────┤
│ │ │12萬元 │101.4.1至 │ 月領 │1萬元 │101.3.30 │
│ │ │ │102.4.1 │ │ │ │
│ │ ├─────┼─────┼────┼─────┼─────┤
│ │ │50萬元(以│101.5.1 至│ 月領 │0 │101.5.1 │
│ │ │上開到期50│102.5.1 │ │ │ │
│ │ │萬元續投)│ │ │ │ │
├──┼───┼─────┼─────┼────┼─────┼─────┤
│23│黃文玲│24萬元 │101.2.1至 │ 月領 │8萬元 │101.1.30 │
│ │ │ │102.2.1 │ │ │ │
│ │ ├─────┼─────┼────┼─────┼─────┤
│ │ │100萬元 │101.2.1至 │ 年領 │0 │101.1.30 │
│ │ │ │102.2.1 │ │ │ │
│ │ ├─────┼─────┼────┼─────┼─────┤
│ │ │48萬元 │101.4.1至 │ 月領 │6萬元 │101.3.28 │
│ │ │ │102.4.1 │ │ │ │
│ │ ├─────┼─────┼────┼─────┼─────┤
│ │ │48萬元 │101.6.1至 │ 月領 │0 │101.6.1 │
│ │ │ │102.6.1 │ │ │ │
│ │ ├─────┼─────┼────┼─────┼─────┤
│ │ │72萬元 │101.6.1至 │ 年領 │0 │101.6.1 │
│ │ │ │102.6.1 │ │ │ │
├──┼───┼─────┼─────┼────┼─────┼─────┤
│24│妙行佛│3萬5,000 │100.7.22至│ 年領 │0 │100.7.22 │
│ │堂 │元 │101.8.1 │ │ │ │
│ │ ├─────┼─────┼────┼─────┼─────┤
│ │ │4萬元 │100.9.22至│ 年領 │0 │100.9.1 │
│ │ │ │101.9.1 │ │ │ │
│ │ ├─────┼─────┼────┼─────┼─────┤
│ │ │1萬元 │101.2.1至 │ 年領 │0 │101.1.30 │
│ │ │ │102.2.1 │ │ │ │
├──┼───┼─────┼─────┼────┼─────┼─────┤
│25│林秀玉│20萬元(到│100.4.1至 │ 年領 │60萬元 │100.4.1 │
│ │ │期領回本金│101.4.1 │ │ │ │
│ │ │2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萬元 │100.10.1至│ 月領 │29萬9,997 │100.10.1 │
│ │ │ │101.9.30 │ │元 │ │
│ │ ├─────┼─────┼────┼─────┼─────┤
│ │ │120萬元 │100.11.1至│ 年領 │0 │100.11.1 │
│ │ │ │101.10.31 │ │ │ │
│ │ ├─────┼─────┼────┼─────┼─────┤
│ │ │100 萬元(│101.4.1至 │ 月領 │16萬6,666 │101.3.28 │
│ │ │以上開到期│102.4.1 │ │元 │ │
│ │ │20萬元及該│ │ │ │ │
│ │ │筆所領得60│ │ │ │ │
│ │ │萬利息,另│ │ │ │ │
│ │ │再加入20萬│ │ │ │ │
│ │ │元共計為 │ │ │ │ │
│ │ │100 萬元)│ │ │ │ │
├──┼───┼─────┼─────┼────┼─────┼─────┤
│26│林清美│20萬元 │100.7.1至 │ 月領 │18萬3,326 │100.7.3 │
│ │ │ │101.7.1 │ │元 │ │
│ │ ├─────┼─────┼────┼─────┼─────┤
│ │ │20萬元 │100.7.1至 │ 年領 │0 │100.7.3 │
│ │ │ │101.7.1 │ │ │ │
│ │ ├─────┼─────┼────┼─────┼─────┤
│ │ │10萬元 │101.1.1至 │ 年領 │0 │100.12.29 │
│ │ │ │101.12.31 │ │ │ │
│ │ ├─────┼─────┼────┼─────┼─────┤
│ │ │12萬元 │101.4.1至 │ 月領 │1萬元 │101.3.29 │
│ │ │ │102.4.1 │ │ │ │
├──┼───┼─────┼─────┼────┼─────┼─────┤
│27│劉孟玲│12萬元 │100.10.1至│ 月領 │8萬元 │100.10.1 │
│ │ │ │101.9.30 │ │ │ │
├──┼───┼─────┼─────┼────┼─────┼─────┤
│28│王秀美│20萬元 │100.10.1至│ 月領 │0 │100.10.1 │
│ │ │ │101.9.30 │ │ │ │
├──┼───┼─────┼─────┼────┼─────┼─────┤
│29│洪瑄蔓│90萬元(到│100.6.1至 │ 月領 │90萬元 │100.6.1 │
│ │ │期領回本金│101.6.1 │ │ │ │
│ │ │9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100 萬元(│100.6.1至 │ 年領 │0 │100.6.1 │
│ │ │到期領回本│101.6.1 │ │ │ │
│ │ │金100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30萬元 │100.9.1至 │ 月領 │22萬5,000 │100.9.1 │
│ │ │ │101.9.1 │ │元 │ │
│ │ ├─────┼─────┼────┼─────┼─────┤
│ │ │170萬元 │100.9.1至 │ 年領 │0 │100.9.1 │
│ │ │ │101.9.1 │ │ │ │
├──┼───┼─────┼─────┼────┼─────┼─────┤
│30│呂賀綿│4萬元 │100.10.1至│ 年領 │0 │100.10.1 │
│ │ │ │101.9.30 │ │ │ │
│ │ ├─────┼─────┼────┼─────┼─────┤
│ │ │2萬5,000 │100.11.1至│ 年領 │0 │100.11.1 │
│ │ │元 │101.10.31 │ │ │ │
│ │ ├─────┼─────┼────┼─────┼─────┤
│ │ │3萬元 │100.12.1至│ 年領 │0 │100.12.1 │
│ │ │ │101.11.30 │ │ │ │
│ │ ├─────┼─────┼────┼─────┼─────┤
│ │ │1萬元 │101.1.1至 │ 年領 │0 │100.12.29 │
│ │ │ │101.12.31 │ │ │ │
│ │ ├─────┼─────┼────┼─────┼─────┤
│ │ │3萬5,000 │101.2.1至 │ 年領 │0 │101.1.30 │
│ │ │元 │102.2.1 │ │ │ │
│ │ ├─────┼─────┼────┼─────┼─────┤
│ │ │1萬元 │101.3.1至 │ 年領 │0 │101.3.14 │
│ │ │ │102.3.1 │ │ │ │
├──┼───┼─────┼─────┼────┼─────┼─────┤
│31│楊雅靖│2萬元 │100.11.1至│ 年領 │0 │100.11.1 │
│ │ │ │101.10.31 │ │ │ │
│ │ ├─────┼─────┼────┼─────┼─────┤
│ │ │3萬元 │100.12.1至│ 年領 │0 │100.12.1 │
│ │ │ │101.11.30 │ │ │ │
│ │ ├─────┼─────┼────┼─────┼─────┤
│ │ │1萬元 │101.1.1至 │ 年領 │0 │100.12.29 │
│ │ │ │101.12.31 │ │ │ │
│ │ ├─────┼─────┼────┼─────┼─────┤
│ │ │1萬元 │101.2.1至 │ 年領 │0 │101.1.24 │
│ │ │ │102.2.1 │ │ │ │
│ │ ├─────┼─────┼────┼─────┼─────┤
│ │ │1萬元 │101.3.1至 │ 年領 │0 │未載 │
│ │ │ │102.3.1 │ │ │ │
│ │ ├─────┼─────┼────┼─────┼─────┤
│ │ │1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8 │
│ │ │ │102.4.1 │ │ │ │
│ │ ├─────┼─────┼────┼─────┼─────┤
│ │ │1萬元 │101.5.1至 │ 年領 │0 │101.4.28 │
│ │ │ │102.5.1 │ │ │ │
├──┼───┼─────┼─────┼────┼─────┼─────┤
│32│黃俐穎│5萬元(到 │100.5.1至 │ 年領 │10萬元 │100.5.1 │
│ │ │期領回本金│101.5.1 │ │ │ │
│ │ │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24萬元 │101.2.1至 │ 月領 │8萬元 │101.1.30 │
│ │ │ │102.2.1 │ │ │ │
├──┼───┼─────┼─────┼────┼─────┼─────┤
│33│陳韻文│12萬元 │100.10.1至│ 月領 │8萬元 │100.10.1 │
│ │ │ │101.9.30 │ │ │ │
│ │ ├─────┼─────┼────┼─────┼─────┤
│ │ │1萬元 │100.12.1至│ 年領 │0 │100.12.1 │
│ │ │ │101.11.30 │ │ │ │
│ │ ├─────┼─────┼────┼─────┼─────┤
│ │ │28萬8,000 │101.4.1至 │ 月領 │2萬4,000元│未載 │
│ │ │元 │102.4.1 │ │ │ │
├──┼───┼─────┼─────┼────┼─────┼─────┤
│34│陳彥華│108萬元 │100.8.1至 │ 月領 │90萬元 │100.8.1 │
│ │ │ │101.8.1 │ │ │ │
│ │ ├─────┼─────┼────┼─────┼─────┤
│ │ │108萬元 │100.10.1至│ 年領 │72萬元 │100.10.1 │
│ │ │ │101.9.30 │ │ │ │
├──┼───┼─────┼─────┼────┼─────┼─────┤
│35│鄭柳媚│70萬元(到│100.4.27至│ 月領 │69萬9,996 │100.4.27 │
│ │ │期領回本金│101.4.27 │ │元 │ │
│ │ │7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76萬元 │101.5.1至 │ 月領 │0 │101.4.28 │
│ │ │ │105.5.1 │ │ │ │
├──┼───┼─────┼─────┼────┼─────┼─────┤
│36│劉智超│10萬元(到│100.5.1至 │ 半年領 │11萬元 │100.5.1 │
│ │ │期領回本金│101.4.30 │ │ │ │
│ │ │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10萬元 │100.8.1至 │ 半年領 │5萬5,000元│100.8.1 │
│ │ │ │101.7.31 │ │ │ │
│ │ ├─────┼─────┼────┼─────┼─────┤
│ │ │10萬元 │100.10.2至│ 半年領 │5萬5,000元│100.10.2 │
│ │ │ │101.10.2 │ │ │ │
│ │ ├─────┼─────┼────┼─────┼─────┤
│ │ │10萬元 │100.12.1至│ 半年領 │5萬5,000元│100.11.28 │
│ │ │ │101.11.30 │ │ │ │
│ │ ├─────┼─────┼────┼─────┼─────┤
│ │ │10萬元 │101.1.1至 │ 半年領 │0 │101.1.24 │
│ │ │ │102.1.1 │ │ │ │
│ │ ├─────┼─────┼────┼─────┼─────┤
│ │ │10萬元 │101.2.1至 │ 半年領 │0 │101.1.31 │
│ │ │ │102.2.1 │ │ │ │
│ │ ├─────┼─────┼────┼─────┼─────┤
│ │ │40萬元 │101.3.1至 │ 半年領 │0 │101.2.29 │
│ │ │ │102.3.1 │ │ │ │
│ │ ├─────┼─────┼────┼─────┼─────┤
│ │ │10萬元 │101.4.1至 │ 半年領 │0 │101.3.28 │
│ │ │ │102.4.1 │ │ │ │
│ │ ├─────┼─────┼────┼─────┼─────┤
│ │ │10萬元 │101.5.1至 │ 半年領 │0 │101.5.2 │
│ │ │ │102.5.1 │ │ │ │
├──┼───┼─────┼─────┼────┼─────┼─────┤
│37│周鴻祥│200 萬元(│100.7.1至 │ 月領 │199萬9,992│100.6.2 │
│ │ │到期領回本│101.6.30 │ │元 │ │
│ │ │金2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萬元 │100.7.1至 │ 年領 │0 │100.6.2 │
│ │ │ │101.6.30 │ │ │ │
│ │ ├─────┼─────┼────┼─────┼─────┤
│ │ │60萬元 │101.5.1至 │ 月領 │0 │101.4.28 │
│ │ │ │102.5.1 │ │ │ │
├──┼───┼─────┼─────┼────┼─────┼─────┤
│38│王心惠│1 萬元 │101.4.1至 │ 年領 │0 │101.3.28 │
│ │ │ │102.4.1 │ │ │ │
├──┼───┼─────┼─────┼────┼─────┼─────┤
│39│蘇美智│30萬元 │100.6.1至 │ 月領 │30萬元 │100.6.1 │
│ │ │ │101.6.1 │ │ │ │
└──┴───┴─────┴─────┴────┴─────┴─────┘
附表二之一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扣押物品清單│
│ │ │ │ │封條編號 │
├──┼──────────┼───┼─────┼──────┤
│ 1 │筆記本 │1本 │陳芷婷 │壹-1 │
├──┼──────────┼───┼─────┼──────┤
│ 2 │陳芷婷中信銀行存摺 │1本 │陳芷婷 │壹-3 │
├──┼──────────┼───┼─────┼──────┤
│ 3 │契約書 │3冊 │陳芷婷 │壹-4-1~ │
│ │ │ │ │壹-4-3 │
├──┼──────────┼───┼─────┼──────┤
│ 4 │契約書 │2冊 │陳芷婷 │壹-5-1~ │
│ │ │ │ │壹-5-2 │
├──┼──────────┼───┼─────┼──────┤
│ 5 │授權書 │1份 │陳芷婷 │壹-6 │
├──┼──────────┼───┼─────┼──────┤
│ 6 │匯款資料 │1份 │陳芷婷 │壹-7 │
├──┼──────────┼───┼─────┼──────┤
│ 7 │投資清冊 │1份 │陳芷婷 │壹-8 │
├──┼──────────┼───┼─────┼──────┤
│ 8 │感謝狀 │1份 │陳芷婷 │壹-9 │
├──┼──────────┼───┼─────┼──────┤
│ 9 │心量公司宣傳資料 │1份 │陳芷婷 │壹-11 │
├──┼──────────┼───┼─────┼──────┤
│ 10 │聲明資料 │1份 │陳芷婷 │壹-13 │
├──┼──────────┼───┼─────┼──────┤
│ 11 │契約書 │1冊 │陳芷婷 │壹-14 │
├──┼──────────┼───┼─────┼──────┤
│ 12 │契約書 │1冊 │陳芷婷 │壹-15 │
├──┼──────────┼───┼─────┼──────┤
│ 13 │利息計算手稿 │1頁 │陳芷婷 │壹-16 │
├──┼──────────┼───┼─────┼──────┤
│ 14 │公司名片(陳芷婷) │1盒 │陳芷婷 │壹-17 │
├──┼──────────┼───┼─────┼──────┤
│ 15 │銀行轉帳收據 │1冊 │陳芷婷 │壹-18 │
├──┼──────────┼───┼─────┼──────┤
│ 16 │心量公司愛心事業紀錄│1片 │陳芷婷 │壹-19 │
└──┴──────────┴───┴─────┴──────┘
附表二之二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扣押物品清單│
│ │ │ │ │封條編號 │
├──┼──────────┼───┼─────┼──────┤
│ 1 │檔案夾 │1本 │陳芷婷 │壹-2 │
├──┼──────────┼───┼─────┼──────┤
│ 2 │和解書 │1份 │陳芷婷 │壹-10 │
├──┼──────────┼───┼─────┼──────┤
│ 3 │琉金入會書 │1份 │陳芷婷 │壹-12 │
├──┼──────────┼───┼─────┼──────┤
│ 4 │公司名片(陳韻文) │1盒 │陳韻文 │壹-17 │
├──┼──────────┼───┼─────┼──────┤
│ 5 │陳芷婷宣傳照 │1張 │陳芷婷 │壹-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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