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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7 號
原 告 范光翔
被 告 蘇建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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